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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内江,新农村建设中殡葬改革思路和初步成效
近年来,我国农村殡葬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特别是“二次葬” 对土地的侵占、对环境的影响、资源钱财浪费以及因不当推行火葬引发的违法犯罪。而殡葬立法的宗旨,就是要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因此,在正确把握我国殡葬行业特色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致力于寻求有效的对策,在新的法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对殡葬业的管理和监控,以期为提升行业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改土葬为火葬,厚养薄葬,丧事新办,是对传统生死观和丧葬陋俗的最大的冲击。要结合农村和农民的实际,不断创新农村殡葬工作的宣传形式。例如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或以文娱节目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殡葬改革工作中的典型事例,逐步建立以集人文关怀、生态保护和不占土地、节约殡葬费用为一体的绿色殡葬新体制和殡葬管理新格局。
(二)制定《殡葬管理法》,巩固殡葬改革成果。
殡葬改革的法制建设进程仍然任重道远,因而制定一部《殡葬管理法》就显得必要而迫切,以捍卫法律的严肃性、营造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氛围。殡葬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交通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搞好综合治理。
(三)建立绿色殡葬的长效机制,做好配套服务。
省级以下民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单位的经营服务行为,明确职责,实行制度化管理。努力造就一支素质好、懂文化、服务优的殡葬职工队伍,这是殡葬改革的要求,也是死者家属的要求,同时还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首先,进一步明确镇、村各级组织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其次,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提高殡葬职工队伍的职业素养,严格监督和规范其行为。第三,各地村(居)委会、村民组(社区)要有殡葬改革信息联络员,构建覆盖城乡的殡葬改革信息网络。
(四)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文明丧葬。
农村红白事理事会是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建设乡风文明新农村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拥有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农村红白理事会可通过基层民政组织的优势,将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由当地基层组织和本村有名望的理事会成员共同出面,说服即将要办丧事的丧户响应殡改措施,摒弃以往繁缛的丧葬习惯,从而为本地殡改开个好头。在此后的丧事活动中便可实现殡葬改革的良性循环,农民也不再为“面子”问题的困扰致使政策难以落实。
(五)实行遗体免费火化,探索殡葬“生态化”。
殡葬消费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殡葬改革的瓶颈,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就容易受到挫伤,从而导致纯粹被动地接受政府推行的殡葬改革,所以要花大力气探索“生态葬”。畅通绿色生态殡葬之路,需要在改进殡葬方式方法上下功夫。生态葬是“薄葬”的观念之所以在一些人当中挥之不去,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它没能让逝者亲属在安葬和祭奠的仪式感上得到满足。比如一些环保葬是将多名逝者一起下葬,且不立碑、不留名,不仅使亲属情感上难以接受,更让日后的凭吊和祭奠无迹可寻。在生态葬的项目选择上,如今已有骨灰自然葬、骨灰撒海、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立体存放等多种方式,今后要做的应是提供差异化、人性化服务,更好地衔接葬与祭,满足人们的情感需求。
“死生亦大矣。”殡葬之事,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公共利益,更是现代文明的一扇窗口。18年民政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涉及殡葬改革、服务、管理等多方面的部署和要求。树立绿色文明殡葬的观念和风尚,将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需要寻找公众需求与社会利益的结合点,政府、公众及全社会共同发力。
农村殡葬改革是一场充满挑战的社会风俗革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面临着传统文化习俗阻力大,行业垄断严重,管理缺失以及相关法律滞后等许多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不仅阻碍了农村殡葬改革的深入,而且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以上问题,要以树立“以人为本”的新型殡葬观,促进丧葬方式“生态化”为主的殡葬改革的新解决思路,并在此指导下,对新《殡葬管理条例》的制定以及我国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接受若干合理而有效的建议,尽快建立与我国目前国情相适应的殡葬管理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