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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殡葬,外国人在中国死亡该办理什么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
属于正常死亡的,死者亲属或监护人、代理人须携死者护照、死亡证明或死亡经过证明(由亲属或代理人、临护人出具)。
外国人在华死亡的善后处理:
有接待单位的由接待单位负责;
没有接待单位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同时,尸体应做防腐处理并妥为保管。
如需火化或解剖,应由死者家属或其所属代表团(队)长或所属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
尸体运送出镜,由死者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属正常死亡,医院可为死者出具《死亡证明书》。
凡属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
棺柩出境时,需持《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以及医院出具的“防腐证明书”和防疫检疫所发给的“棺枢出境许可证明书”。
上述证明书均须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公安机关或接待单位,一份交给死者家属或其所属的代表团(队)长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如在境外使用,原则上须办理领事认证。
扩展资料: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
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